首页 小说推荐 实时讯息 百科知识 范文大全 经典语录
首页 > 实时讯息 >

宜川公安“警银联动”,精准“断卡”,拦截涉诈资金19.5万元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05 03:32:00    

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,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已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的重要途径。4月1日,宜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银联动,及时“断卡”,成功拦截止付涉诈资金19.5万元,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,维护了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。

4月1日,中国农业银行宜川县支行营业厅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,一名女性使用银行卡大额取现,且账户资金存在快进快出的情况。针对这一情况,银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启动了警银联动机制,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这一情况。接到反映后,办案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该可疑女性李某进行询问。面对民警仔细的询问,李某的回答支支吾吾、漏洞百出,最终谎言不攻自破,向民警承认了自己为别人提供银行账户并取现的违法行为。同时,在民警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协作下,成功将李某银行卡内19.5万元涉诈资金拦截止付。李某也因非法提供银行账户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

近年来,宜川公安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变化新特点,持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,做实主动警务、预防警务,不断推进“警银联动”工作机制,持续打造闭环式预警劝阻模式,进一步提升预警拦截工作质效,全力以赴守护群众“钱袋子”。

请广大群众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,不要出租、出借、出售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、社交媒体账号,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。

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,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刷单、出租银行卡赚大钱等虚假宣传,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,触犯法律红线。

不要随意泄漏自己的支付账户、银行卡、收款码、付款码等个人信息,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,如发现此类不法行为,请拨打110报警举报!

普法课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,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